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2006(2020修订版)


(注1:住建部公告 第992号:2016年8月1日起,第8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 》GB51142-2015)
(注2:住建部公告 第1254号:2017年4月1日起,第7章内容废止;替代规范:《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 》GB51102-2016)

3.2.1 城镇燃气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镇燃气(应按基准气分类)的发热量和组分的波动应符合城镇燃气互换的要求;
3.2.2 采用不同种类的燃气除应符合第3.2.1条外,还应分别符合下列第1~4款的规定。
    1 天然气的质量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然气发热量、总硫和硫化氢含量、水露点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天然气》GB17820的一类气或二类气的规定;
        2)在天然气交接点的压力和温度条件下:
        天然气的烃露点应比最低环境温度低5℃;
        天然气中不应有固态、液态或胶状物质。
    2 液化石油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油气田液化石油气》GB9052.1或《液化石油气》GB 11174 的规定;
    3 人工煤气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 的规定;
    4 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做主气源时,液化石油气的体积分数应高于其爆炸上限的2 倍,且混合气的露点温度应低于管道外壁温度5℃。硫化氢含量不应大于20mg/m³。
3.2.3 城镇燃气应具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能察觉;
    2 有毒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度时,应能察觉;
    对于以一氧化碳为有毒成分的燃气,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达到0.0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

4.2.11 加热煤气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必须设置低压报警信号装置,其取压点应设在压力自动调节装置的蝶阀前的总管上。管道末端应设爆破膜;
4.2.12 直立炉、焦炉桥管上必须设置低压氨水喷洒装置。直立炉的荒煤气管或焦炉集气管上必须设置煤气放散管,放散管出口应设点火燃烧装置。
    焦炉上升管盖及桥管与水封阀承插处应采用水封装置。
4.2.13 炉顶荒煤气管,应设压力自动调节装置。调节阀前必须设置氨水喷洒设施。调节蝶阀与煤气鼓风机室应有联系信号和自控装置。
4.3.2 煤的气化制气宜作为人工煤气气源厂的辅助(加热)和掺混用气源。当作为城市的主气源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煤气组分中一氧化碳含量和煤气热值等达到现行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质量标准。
4.3.15 作为加热和掺混用的气化炉冷煤气温度宜小于35℃,其灰尘和液态焦油等杂质含量应小于20mg/m³;气化炉热煤气至用气设备前温度不应小于350℃,其灰尘含量应小于300mg/m³。
4.3.23 在电气滤清器上必须装有爆破阀。洗涤塔上应设有爆破阀,其装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在设备薄弱处或易受爆破气浪直接冲击的位置;
    2 离操作面的净空高度小于2m时,应设有防护措施;
    3 爆破阀的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或窗。
4.3.26 煤气设备水封的高度,不应小于表4.3.26的规定。
表4.3.26 煤气设备水封有效高度
表4.3.26 煤气设备水封有效高度
    注:发生炉煤气钟罩阀的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力(以Pa表示)乘0.1加50mm。
4.3.27 生产系统的仪表和自动控制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 应设置循气化炉的缓冲气罐的高、低位限位器分别与自动控制机和煤气排送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0 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煤气排送机(或热煤气直接用户如直立炉的引风机)与空气总管压力或空气鼓风机联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1 应设置当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或电气滤清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或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规定值时,能立即切断高压电源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12 应设置连续气化炉的低压煤气总管压力与煤气排送机连锁装置,并应设报警装置;
4.4.13 在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应采取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并应设防爆装置。
4.4.17 重油制气厂应设污水处理装置,污水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

4.4.18 自动控制装置的程序控制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4 主要阀门应设置检查和联锁装置,在发生故障时应有显示和报警信号,并能恢复到安全状态。
4.5.13 轻油制气炉宜设置防爆装置,在炉体与空气系统连接管上应采用防止炉内燃气窜入空气管道的措施,并应设防爆装置。
5.1.4 煤气净化装置的设计,应做到当净化设备检修和清洗时,出厂煤气中杂质含量仍能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人工煤气》GB13612 的规定。
5.3.4 用电动机带动的煤气鼓风机,其供电系统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的“二级负荷”设计的规定;电动机应采取防爆措施。

5.3.6 鼓风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7 鼓风机房应设煤气泄漏报警及事故通风设备。
5.4.2 电捕焦油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捕焦油器应设置泄漏爆装置、放散管和蒸汽管,负压回收流程可不设泄爆装置;
    3 当干馏煤气中含氧量大于1%(体积分数)时应进行自动报警,当含氧量达到2%或电捕焦油器的绝缘箱温度低于规定值时,应有能立即切断电源措施。 
5.11.8 脱硫剂采用箱内再生时,掺空气后煤气中含氧量应由煤气中硫化氢含量确定。但出箱时煤气中含氧量小于2%(体积分数)。
5.12.5 用于进行一氧化碳变换的煤气,应进行煤气含氧量监测,煤气中含氧量(体积分数)应不大于0.5%,当煤气中氧含量达0.5~1.0%时应减量生产,当氧含量大于1%时应停车置换。
5.12.17 一氧化碳变换炉应设置超温报警及联锁控制。
5.14.1 严禁在厂房内放散煤气和有害气体。
5.14.2 设备和管道上的放散管管口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放散管直径大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以上。
    2 当放散管直径小于或等于150mm时,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厂房顶面、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2.5m以上。
5.14.3 煤气系统中液封槽液封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气鼓风机出口处,应为鼓风机全压(以Pa表示)乘0.1加500mm;
    2 硫铵工段满流槽内的液封高度和水封槽内液封高度应满足煤气鼓风机全压(以Pa表示)乘0.1要求:
    3 其余处均应为最大操作压力(以Pa表示)乘0.1加500mm。
5.14.4 煤气系统液封槽的补水口严禁与供水管道直接相接。
6.1.6 城镇燃气管的设计压力(P)分为7级,并应符合表6.1.6的要求。
表 6.1.6 城镇燃气管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表6.1.6 城镇燃气管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表6.3.2钢质燃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
表6.3.2钢质燃气管道最小公称壁厚
表6.5.3 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6.5.3 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低压湿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确定;
        2 低压干式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本表增加25%;比空气小或等于时,可按本表确定;
        3 固定容积储气罐与站内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3kPa)的乘积计算;
        4 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的水封室、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5 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储气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6.5.4 储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湿式储气罐之间、干式储气罐之间、湿式储气罐与干式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2 固定容积储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 固定容积储气罐与低压湿式或干式储气罐之闻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半径;
    4 数个固定容积储气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卧式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5 储气罐与液化石油气罐之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6.5.5 门站和储配站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站内的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二级”的规定。
    3 站内露天工艺装置区边缘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应小于20m,距办公、生活建筑不应小于18m,距围墙不应小于10m。与站内生产建筑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4 储配站生产区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5m。

6.5.7 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 进出站管线应设置切断阀门和绝缘法兰;
6.5.12 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 高压储气罐应分别设置安全阀、放散管和排污管;
    3 高压储气罐应设置压力检测装置;

     6 当高压储气罐罐区设置检修用集中放散装置时,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1的规定;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5.12-2的规定;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出距其25m内的建构筑物2m以上,且不得小于10m;
表6.5.12-1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6.5.12-1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6.5.12-2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6.5.12-2 集中放散装置的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表6.5.19 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表
表6.5.19 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表
     注: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以组为单位,总容积按其几何窖积(m3)和设计压力(绝对压力,102kPa)的乘积计算。
    2 当设置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3h计算确定。当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向消防水池补水时,其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补水量。

6.5.20 门站和储配站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二级负荷”的规定。
6.5.22 储气罐和压缩机室、调压计量室等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用房应有防雷接地设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
6.6.2 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6 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燃气的调压装置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和地下单独的箱体内。
6.6.3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表6.6.3的规定。
表6.6.3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表6.6.3 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水平净距(m)
  注:1 当调压装置露天设置时,则指距离装置的边缘;
         2 当建筑物(含重要公共建筑)的某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且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燃气进口压力级别为中压A或中压B的调压柜一侧或两侧(非平行),可贴靠上述外墙设置;
         3 当选不到上表净距要求时,采取有效措施,可适当缩小净距。
6.6.10 调压站(或调压箱或调压柜)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2 高压和次高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出口管道上必须设置阀门;
    中压燃气调压站室外进口管道上,应设置阀门。
    5 在调压器燃气入口(或出口)处,应设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过高的安全保护装置(当调压器本身带有安全保护装置时可不设)。
    7 调压站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其屋檐1.0m以上。
    调压柜的安全放散管管口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设置在建筑物墙上的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应高出该建筑物屋檐1.0m;
    地下调压站和地下调压箱的安全放散管管口也应按地上调压柜安全放散管管口的规定设置。
    注:清洗管道吹扫用的放散管、指挥器的放散管与安全水封放散管属于同一工作压力时。允许将它们连接在同一放散管上。
6.7.1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必须进行外防腐。其防腐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和《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

9.2.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2.4的规定。
表9.2.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9.2.4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2 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执行;
         3 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9.2.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集中放散装置的天然气放散总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9.2.5的规定。
表9.2.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天然气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表9.2.5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天然气放散管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自然蒸发的储罐(BOG罐)与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2 与本表以外的其它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
       3 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的最外侧为准。

9.2.10 液化天然气储罐和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储罐直径之和的1/4,且不应小于1.5m;储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
    2 储罐组四周必须设置周边封闭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防护墙的设计应保证在接触液化天然气时不应被破坏;
    3 防护墙内的有效容积(V)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因低温或因防护墙内一储罐泄漏着火而可能引起防护墙内其他储罐泄漏,当储罐采取了防止措施时。
        V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最大储罐的容积;
        2) 当储罐未采取防止措施时,V不应小于防护墙内所有储罐的总容积;
    4 防护墙内不应设置其他可燃液体储罐;
    5 严禁在储罐区防护墙内设置液化天然气钢瓶灌装口;
    6 容积大于0.15m³的液化天然气储罐(或容器)不应设置在建筑物内。任何容积的液化天然气容器均不应永久地安装在建筑物内。

表10. 2. 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表10.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MPa)
注:1 液化石油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14MPa;
       2 管道井内的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2MPa;
       3 室内燃气管道压力大于0.8MPa的特殊用户设计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
10.2.7 室内燃气管道选用铝塑复合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铝塑复合管安装时必须对铝塑复合管材进行防机械损伤、防紫外线(UV)伤害及防热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环境温度不应高于60℃;
        2) 工作压力应小于10kPa;
        3) 在户内的计量装置(燃气表)后安装。
10.2.14 燃气引入管敷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发电间、配电间、变电室、不使用燃气的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电缆沟、暖气沟、烟道和进风道、垃圾道等地方。
10.2.21 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敷设燃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房间换气次数不得小于3次/h;并应有独立的事故机械通风设施,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3 应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设备。
    4 应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与电话间、变配电室、修理间、储藏室、卧室、休息室隔开。

10.2.23 敷设在地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和地上密闭房间以及竖井、住宅汽车库(不使用燃气,并能设置钢套管的除外)的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管材、管件及阀门、阀件的公称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进行设计;
    2 管道宜采用钢号为10、20的无缝钢管或具有同等及同等以上性能的其他金属管材;
    3 除阀门、仪表等部位和采用加厚管的低压管道外,均应焊接和法兰连接;应尽量减少焊缝数量,钢管道的固定焊口应进行100%射线照相检验,活动焊口应进行10%射线照相检验,其质量不得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中的Ⅲ级;其他金属管材的焊接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10.2.24 燃气水平干管和立管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进风道和电梯井等。

10.2.26 燃气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或卫生间内。立管穿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设在套管内。
10.3.2 用户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 严禁安装在下列场所:
        1)卧室、卫生间及更衣室内;
        2) 有电源、电器开关及其他电器设备的管道井内,或有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
        3) 环境温度高于45℃的地方;
        4) 经常潮湿的地方;
        5) 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
        6) 有变、配电等电器设备的地方;
        7) 有明显振动影响的地方;
        8) 高层建筑中的避难层及安全疏散楼梯间内。

10.4.2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设置在卧室内。
10.4.4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 放置燃气灶的灶台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10.5.3 商业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常开型);
     3 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并由管理室集中监视和控制;
     5 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通风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正常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事故通风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不工作时换气次数不应小于3次/h;
        2) 当燃烧所需的空气由室内吸取时,应满足燃烧所需的空气量;
        3) 应满足排除房间热力设备散失的多余热量所需的空气量。

10.5.7 商业用户中燃气锅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烧器应是具有多种安全保护自动控制功能的机电一体化的燃具;
    2 应有可靠的排烟设施和通风设施;
    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
    4 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上密闭房间时应符合本规范第10.5.3条和10.2.21条的规定。

10.6.2 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需要安装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镇低压和中压B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
    2 在城镇低压和中压B供气管道上间接安装加压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压设备前必须设低压储气罐。其容积应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储气罐容积应按生产量较大者确定;
        2) 储气罐的起升压力应小于城镇供气管道的最低压力;
        3) 储气罐进出口管道上应设切断阀,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出口止回阀;由城镇低压管道供气时,储罐进口处的管道上应设止回阀;
        4) 储气罐应设上、下限位的报警装置和储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停机和自动切断阀连锁。
    3 当城镇供气管道压力为中压A时,应有进口压力过低保护装置。

10.6.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备燃烧装置的安全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道上应安装低压和超压报警以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2 烟道和封闭式炉膛,均应设置泄爆装置,泄爆装置的泄压口应设在安全处;
    3 鼓风机和空气管道应设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 用气设备的燃气总阀门与燃烧器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管。

10.6.7 燃气燃烧需要带压空气和氧气时,应有防止空气和氧气回到燃气管路和回火的安全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燃气管路上应设背压式调压器,空气和氧气管路上应设泄压阀。
    2 在燃气、空气或氧气的混气管路与燃烧器之间应设阻火器;混气管路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0.07MPa。
    3 使用氧气时,其安装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10.7.1 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必须排出室外。设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207W/m³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将烟气排至室外。
    注:有直通洞口(哑口)的毗邻房间的容积也可一并作为室内容积计算。
10.7.3 浴室用燃气热水器的给排气口应直接通向室外。其排气系统与浴室必须有防止烟气泄漏的措施。

10.7.6 水平烟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平烟道不得通过卧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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